交通裁決
(行政),交字,112年度,850號
TPTA,112,交,850,20240308,2

1/1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交字第85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韓博宇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
事件,對於民國113年2月15日本院112年度交字第850號判決提起
上訴本件上訴。然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
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致有程式
上之欠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法 官 何効鋼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鄭涵勻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