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598號
原 告 白宮露營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竟恒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律師
複 代理人 吳約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欣梅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8,077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
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
庭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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