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570號
原 告 林欣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孫文中、孫文明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
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沈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