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3年度,534號
TPEV,113,北補,534,2024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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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534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魏禾家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金寶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
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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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