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3年度,501號
TPEV,113,北補,501,2024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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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501號
原 告 吳沁蓓


上列原告與被告耿懷遠間損害賠償事件,係就本院112年度審易
字第1371號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20
0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
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
,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
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
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上開被訴部分,業經本院112年度審易
字第1371號諭知不受理判決,本院刑事庭即依原告聲請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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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