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3年度,492號
TPEV,113,北補,492,2024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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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492號
原 告 賴宇勝
上列原告賴宇勝因與被告邱子銓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萬參仟
柒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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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