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3年度,460號
TPEV,113,北補,460,2024031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460號
原 告 鄭安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宗漢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