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3年度,442號
TPEV,113,北補,442,20240306,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44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志摩昌彦
訴訟代理人 蔡志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詠升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903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