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3年度,435號
TPEV,113,北補,435,2024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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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435號
原 告 新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美惠
訴訟代理人 董依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OOO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700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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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