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3年度,412號
TPEV,113,北補,412,2024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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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412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鄭佩慧
嚴偲予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世偉原姓名高世偉)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21,1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潘美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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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