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維修費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3年度,392號
TPEV,113,北補,392,2024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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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92號
原 告 吳清傳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卓翰間給付維修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789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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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