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聲字第53號
聲 請 人 徐沛緹
羅孟玲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2年度北簡字第5006號請求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聲請迴避,尚未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
2項第1款規定,聲請迴避,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莉莉
法 官 徐千惠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