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2364號
原 告 黃瑛瑛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靜文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萬元,第一審裁判費裁判費1
萬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繳納1萬400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
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