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3年度,2194號
TPEV,113,北簡,2194,2024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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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2194號
原 告 許炫蔚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昇產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經
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以一訴附帶請求
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
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此觀諸民國112年12月1
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理由即明,則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1,311元(計算式詳如
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
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49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附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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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昇產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產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