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3年度,2167號
TPEV,113,北簡,2167,2024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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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2167號
原 告 郭彩蓮
訴訟代理人 王緯貞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 922,305元(含本金367,289元、已核算利息397
,857元,及加計算至起訴前1日之利息157,159元),本件已提起
訴訟救助(待訴訟標的價額確定後,另為處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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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