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建簡字,113年度,2號
TPEV,113,北建簡,2,20240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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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建簡字第2號
原 告 鴻藝景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采萱
訴訟代理人 葉峻魁
被 告 宏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隋鐵樑
訴訟代理人 莊乾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應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6日裁 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3 年1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 補正裁判費,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參,其訴顯難 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 段126 巷1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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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藝景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