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13年度,280號
TPEV,113,北小,280,2024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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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28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邱偉峰
洪衣婷
被 告 林雄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陸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萬玖仟陸佰柒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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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