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13年度,1147號
TPEV,113,北小,1147,2024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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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1147號
原 告 周俊誠
被 告 陳孟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苗栗縣頭份市,有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稽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 院管轄。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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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