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詹雅晴(原名:詹淑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消
債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同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定有 明文。次按債務人依本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施行細則第44條之2規定甚明。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 3年1月25日以113年度北司補字第416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 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2月19日送達聲請人,此 有送達證書可稽。詎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北簡易 庭繳費資料明細可憑,依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 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郭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