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更一字,112年度,3號
TPEV,112,北簡更一,3,202403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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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更一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俊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喬恩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70,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
費7,605元。茲上訴人未據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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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