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94年度,742號
KSEV,94,雄補,742,2005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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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補字第742號
原   告 吳碧琴即廣擎工程行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宏潤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81,560 元,應繳裁判
  費5,6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
  繳4,69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廖純卿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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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潤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