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國簡字,112年度,19號
TPEV,112,北國簡,19,20240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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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國簡字第1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葉舒華(原名吳彥穎



(僅列上訴人)上訴人即某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農業部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民國113年2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6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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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