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1年度,15705號
TPEV,111,北簡,15705,20240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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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570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晨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進丁林金鎮林坤壯、張美蓮、林秀
鑾、劉認路、曾見宗曾見龍曾建才、曾建福、洪少鈞(原名
洪國棟)、洪慧琳洪慧華洪語辰洪慧姿、張順興間請求返
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71,8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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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