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北簡易庭(刑事),北秩字,113年度,71號
TPEM,113,北秩,71,2024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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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北秩字第71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被移送人 吳楷恩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
3年2月23日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133005010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楷恩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3年1月27日上午1時7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信義區吳興街512巷底。
 ㈢行為:被移送人於上揭時、地,因與關係人林文豪口角糾紛
,手持西瓜刀理論,並徒手施暴林文豪,經員警獲報到場處
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供述。
 ㈡關係人林文豪林婉茹於警詢時之陳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1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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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