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績考核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11年度,321號
TCBA,111,訴,321,2024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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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1年度訴字第321號
113年3月7日辯論終結
原 告 陳財喜
訴訟代理人 葉鈞 律師
被 告 苗栗縣政府
代 表 人 鍾東錦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成績考核事件,原告不服教育部中華民國111年1
1月1日臺教法(三)字第1110076797號再申訴評議書,提起行政訴
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再申訴決定、申訴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爭訟概要:
  原告係○○縣○○鎮山佳國民小學(下稱山佳國小)校長,其民 國109學年度年終成績考核係由被告教育處初評後,於110年 8月25日送被告109學年度校長考核小組委員會(下稱校長成 績考核小組)第3次會議完成初核,決議原告109學年度年終 成績考核考列爲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 下稱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乙等之等第,於1 10年8月30日簽奉被告首長覆核後核發成績考核通知書,被 告以110年9月9日府人考字第0000000000號成績考核通知書 (下稱原處分)通知原告。原告不服,向被告教師申訴評議 委員會提出申訴,經被告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以111年4月29 日申訴評議書決定(下稱申訴決定)駁回後,原告復向教育 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經教育部以111年1 1月1日臺教法(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中央教師申訴 評議委員會之再申訴評議書決定(下稱再申訴決定)駁回後 ,提起行政訴訟。
二、原告主張要旨及聲明:
 ㈠申訴評議已違反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24條 第1項之規定:
  查原告前因不服原處分將其109學年度年終成績考核等次列 為乙,提出申訴,被告於110年10月12日收受該申訴書,有 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乙份附卷為憑,惟被告竟遲至11 1年5月11日始以府教務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評議書駁回 申訴,原告係於111年5月17日收受,期間亦無通知原告再延



長之函文,故被告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踐行之程序,已逾越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24條第1項規定之期 間,顯有重大違誤。
 ㈡關於原告109學年度成績考核,無論被告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或者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均未依法給予原告陳 述意見,踐行之程序亦有違誤:
 ⒈按行政程序法第102條前段規定,本件係對於原告年終考績所 為之評定,且有諸多事實,有草率評斷之情事,基於權利保 障必要,有使原告就本件有關爭點事實,表示意見之機會, 以避免原告受突襲性之評議結果。
 ⒉再者,有關年終考績之評定,係就調查結果之事實,由委員 會依相關考核辦法之基準、不確定法律概念之涵攝程度議決 ,自應賦予原告有向委員會陳述其應受不同考績意見之機會 ,且因該陳述內容,亦有使委員會再次確認原處分有關調查 結果正確性之功能與效果,自應使原告知悉後續程序之續行 ,及時提出意見之方式以處理本件後續所生之行政、民事糾 紛或者刑事責任。
 ⒊然而,原告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02條前段之規定,多次請求到 場陳述意見,均遭置之不理,則無論被告教師申訴評議委員 會或者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均未依法給予原告 陳述意見,踐行之程序自有重大違誤,亦有未洽。 ⒋再按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是以,於 進行校長成績考核前,機關首長依法應就機關有關人員中遴 派考核小組委員,並指定一人為主席,始得進行成績考核程 序,此為當然之理。然而,關於本件原告109學年度成績考 核,被告之考核小組委員遴派簽核時間,經查分別為110年8 月25日及8月26日,惟被告竟於考核小組委員尚未遴派簽核 完畢之110年8月25日下午2時,即先行舉行考核會議,且依 據該會議紀錄內容,僅臚列原告經教育處初評年度成績考核 分數79分,之後決議照案通過,並未充分討論原告之年終成 績考核,程序顯有重大違誤。
 ㈢關於原告109學年度年終成績考核部分,被告前於110年11月1 1日提出申訴說明書中有評核說明及理由:執行教育政策及 法令之績效評核為20分,領導教職員改進教學之能力評核為 20分,辦理行政事務之效果評核為15分,言行操守及對人處 事之態度評核為16分,其他個案應列入考慮之項目則以原告 無其他應列入考慮項目,整體行政表現普通,評核為8分。 然而本院112年5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法官問:被告主 張原告當年度考核成績為乙等的具體事由有哪些?)被告訴 代答:如答辯狀P4開始所載。共三個事件。」細究被告行政



訴訟答辯狀第4頁之內容,可知被告主張原告109學年度考核 成績為乙等之具體事由僅剩三項:⑴山佳國小幼兒園裝修工 程及教學教具設備採購案延宕。⑵新建二期校舍進度落後。⑶ 山佳國小通報法定傳染病事件逾越24小時。相較於被告前於 110年11月11日提出申訴說明書內容,既然被告當庭自認原 告109學年度考核成績為乙等之具體事由已減縮為3項,其餘 均不列為原告109學年度考核成績之理由,則被告對於原告1 09學年度成績考核之基礎事實已然動搖,應有重新評定之必 要。
 ㈣被告於112年5月10日準備程序關於原告當年度考核成績為乙 等之具體事由之陳述內容,應受拘束:
 ⒈按民事訴訟法第270條之1第1項第3款、第3項前段、行政訴訟 法第132條、行政程序法第8條誠實信用原則等規定。 ⒉查被告於112年5月10日準備程序供述,及參酌被告行政訴訟 答辯狀第4頁之內容,可知被告主張原告109年度考核成績為 乙等之具體事由僅剩3項,其餘均不列為原告109學年度考核 ,已如前述,被告上開舉措,應認為兩造已經法院整理並協 議簡化爭點事實,被告於行政訴訟答辯四狀再行主張其餘理 由,違反上開條文及禁反言原則、權利失效原則等。且被告 上開舉措亦應認符合自認要件,依行政訴訟法第133條、第1 34條規定,應受拘束,生失權效果。
 ㈤查109學年度是自109年8月1日起至110年7月31日止,無論原 告辦理建築裝修及購置教學設備經費事件,或者辦理新建二 期校舍工程事件,相關履約完成、驗收等時間,均已超過11 0年7月31日甚久,均非應列為原告109學年度年終成績考核 之事項,則無論被告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或者教育部中央教 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均未斟酌上情,確已違誤。
 ㈥有關原告辦理建築裝修及購置教學設備經費事件,並無延宕 決標,影響行政效率之情事。山佳國小辦理建築物裝修及購 置教學設備經費等,相較於縣內其他國小,係第一名辦理完 畢,且非營利幼兒園如期開設,又準時立案,此有幼兒園設 立許可證書為據,被告既已准許立案,自足證明幼兒園無論 開學、教學、環境、課程及消防逃生設備等均已完成,並未 影響任何開班作業。又○○縣○○鎮照南國小及頭份市六合國小 等學校,均有相關工程採購案延宕等情事,據聞各該學校未 將工程採購案延宕列入校長考績,是其他校長是否以相同之 衡量標準考核,應有釐清必要。再者,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 5條規定,年終成績考核應綜合評定,自無被告所主張平時 及年終成績考核不應併予評價之說。且被告依法組成考核委 員會,既掌有考核權利,竟主張無法違反教育部國民及學前



教育署之命令,爰核予原告及訴外人等6人「平時考核」記 功乙次在案云云,委不足採,被告是否敘獎,仍應實質考核 。
 ㈦關於山佳國小新建二期校舍工程延宕部分: ⒈依據被告110年1月15日上午9時召開之苗栗縣110學年度新建 幼兒園工程進度研商會議議程內容,已載明「本府於109年9 月中旬前業核定后庄、六合、山佳及照南國小辦理建築物裝 修及購置教學設備經費,惟迄今皆尚未辦理招標……」 ⒉依據原告整理之被告、陳賢秋建築師事務所及工程承攬人騰 駿營造有限公司往返之公文,可知工程展延之原因或為COVI D-19疫情嚴峻、天候及變更設計預算等原因,均與原告無關 ,且原告均有確實出席約兩個星期一次,由工務處召集之會 議,從未缺席,又負責督導、維護及執行該工程之權責機關 為被告工務處,有山佳國小106年3月14日山佳總字第000000 0000號函乙份附卷為憑,被告卻逕將督導廠商施工之責強加 於山佳國小,且卸責於原告。
 ⒊依據山佳國小110年4月7日山佳總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示, 該校第二期校舍暨非營利幼兒園新建工程之第一次工程點交 時間為110年4月12日及第二次工程點交時間為110年4月19日 ,顯然施工廠商之施作有逾期之情事,因而導致工程點交期 限亦有遲延。
 ⒋依被告提出乙證14之內容可知,山佳國小第二期校舍暨「非 營利幼兒園」新建工程履約期限624日曆天(含展延114日) ,開工日期為109年3月19日,預定竣工日期為110年12月1日 ,驗收完畢(驗收合格日期)為111年3月22日。相關過程除 乙證14外,尚有該工程卷內相關文件(即甲證7)可憑。至 於工程展延之具體原因,亦有甲證8相關文件可參,均與原 告無關,顯然被告歷次主張廠商施作未逾期云云,並不實在 。
 ⒌又依據甲證7第4至5頁之110年12月30日上午9時30分之初驗紀 錄,無論山佳國小校舍或者幼兒園部分,均有諸多瑕疵有待 改善,被告將該工程未於期限內完成之情事,逕歸咎於原告 未居中協調承包商盡速完成工程,至展延工程4次云云,屬 欲加之罪。
 ⒍再者,山佳國小第二期校舍暨「非營利幼兒園」新建工程整 體驗收合格前,原告為免「110學年度新設山佳非營利幼兒 園建築物裝修及購置教學設備-電腦與攝影相關設備」案延 宕,影響開學期程,乃先行於110年4月7日山佳總字第00000 00000號函通知被告暨騰駿營造有限公司等單位辦理分層部 分點交。




 ⒎「110學年度新設山佳非營利幼兒園建築物裝修及購置教學設 備-電腦與攝影相關設備」案完成履約日期為110年7月15日 ,開始驗收日期為110年8月31日,驗收合格日期為110年8月 31日,履約逾期總天數0;山佳非營利幼兒園廚房設備採購 完成履約日期為110年6月2日,開始驗收日期為110年6月25 日,驗收合格日期為110年9月13日,履約逾期總天數同為0 ;山佳非營利幼兒園裝修(含室內、廚房、機電及其他)工 程開工日期為110年4月18日,履約期限為110年8月25日,開 始驗收日期為110年9月24日,驗收合格日期為110年10月4日 ,履約逾期總天數同為0,顯然被告主張廠商施作未逾期, 係山佳國小辦理招標及工程延宕云云,確有不實。 ⒏又被告指摘依乙證15可知原告任職之山佳國小,辦理「非營 利幼兒園」新建工程已於110年6月23日竣工云云,與事實不 符。依甲證7第4至5頁之110年12月30日上午9時30分之初驗 紀錄,「非營利幼兒園」新建工程部分,均有諸多瑕疵有待 改善,何來被告主張已於110年6月23日竣工之說?復依第5 頁之初驗紀錄,亦已載明完成履約日期為「110年12月1日」 ,被告並於「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換貨之期限」欄位 以手寫記載「請於111年2月14日前完成」,故被告主張辦理 「非營利幼兒園」新建工程已於110年6月23日竣工云云,顯 然不實。
 ㈧有關原告遲未完成法定傳染病之校安通報部分: ⒈無論被告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或者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 委員會均指摘山佳國小有確診學生,卻遲未完成校安通報, 未善盡督導之責云云,實屬無稽。
 ⒉因原告早已109年5月中之後,指示啟動校內通報機制,且於1 09年6月8日在109校長團隊通訊軟體群組中,公開表示「…… 學校陸續從學生的每天自主健康管理追蹤填報回來得知的確 診個案,並沒有接獲衛生單位任何形式的通知。如此學校就 逕行通報,恐怕會有超前於中央疫情指揮中心的確認提報。 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的規範,我們這樣做恰當嗎?」之後獲被 告主管指示「今早在疫情指揮中心提出上述問題,衛生局回 應如有學生確診會通知教育處及學校,再請學校進行校安通 報」,且原告任職之山佳國小於校安通報前,從未接獲苗栗 縣衛生局通知學校有學生確診,故被告所云難謂公允。 ⒊乙證17內容之上架期間載明「2021-05-13~2021-05-14已下架 」;乙證18內容之上架期間載明「2021-05-17~2021-05-18 已下架」,如此匆促之時間,原告如何知悉及充分了解相關 措施內容?又縱學校負有向教育行政機關通報之義務,原告 係於110年5月27日下午2時26分許,經被告教育處副處長



話通知後,同年5月28日11時51分許進行校安通報,並無逾 時未完成通報。 
 ㈨關於被告主張山佳國小未參加縣內舞蹈初賽故列入原告考績 云云:
 ⒈經詳查109學年度全國學生舞蹈比賽苗栗縣初賽實施計畫,並 未有任何隻字片語提及苗栗縣縣內全數學校均應參加,且競 賽成績將列入校長年度考核等相關字眼,又依據教育部109 學年度全國學生舞蹈比賽苗栗縣初賽成績公佈表所示,從個 人組到團體組,國小到高中之隊伍,總共也僅有15隊參賽。 國小部分,個人賽僅有建功國小1所學校報名參賽,團體賽 部分,也僅有龍坑、啟明泰興、梅園、建功、建中及僑善 7所國小報名參賽,則依據上情,未參加之苗栗縣其餘國小 校長是否均如同原告般,均列入109學年度成績考核,實有 詳查之必要。
 ⒉再者,山佳國小於109學年度對外參與競賽結果:山佳國小於 國小團體甲組直笛合奏部分,榮獲優等﹔漫畫類競賽主題 紅樹林生態保育部分,榮獲第三名﹔繪畫類競賽主題全球 新冠防疫,榮獲佳作;教育部體育署109學年度第12屆普及 化運動國民小學健身操比賽苗栗縣決賽,榮獲優等,上情有 全國學生音樂比賽苗栗縣出賽12/9日(三)競賽成績總表及 被告獎狀等文件乙份附卷為憑,其餘未參加比賽部分,或因 山佳國小並無舞蹈班之設置,或因參加比賽無相關補助,且 查所有比賽均未強制參加,亦未說明會列入年終考績評鑑, 既為開放學校自由參加,則以此作為評定原告當年度考績之 依據,實屬無稽。
 ㈩聲明:
 ⒈再申訴決定、申訴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答辯要旨及聲明:
 ㈠有關被告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程序部分:
 ⒈原告111年4月22日最後補正申訴補充理由(二)書,依教師 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24條第2項規定,評議決 定期間之計算應自111年4月22日起算,被告申訴評議委員會 111年4月29日作成評議決定,並無違誤。 ⒉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21條第1項及第3項 規定,本件原告於申訴期間並未申請到場說明,被告申訴評 議委員會評議程序合法。
 ㈡被告辦理所屬國民中小學校長成績考核所組成考核委員會, 是否符合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11條各項規定一節: ⒈按109年8月25日被告人事處簽,說明二載明「109學年度校長



考核小組擬設置15名委員」,符合「考核小組由委員9人至1 7人組成」規定;另說明二載明「由本府秘書長(兼任主席 )」、說明三載明「建請鈞長(即縣長)於建議名單圈選」 ,符合「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有關人員中遴派之,並指定1 人為主席」規定。
 ⒉另按109年8月25日被告人事處簽之委員建議名單,前縣長圈 選男性委員4名,及同簽之當然委員建議名單,男性委員4名 ,共計男性委員8名,符合「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 分之一以上」規定(15名委員1/3=5名);又同簽之委員建 議名單,前縣長圈選女性委員6名,及同簽之當然委員建議 名單,女性委員1名,共計女性委員7名,符合「任一性別委 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規定(15名委員1/3=5名) 。
 ⒊再按109年8月25日被告人事處簽,說明一載明「委員任期自1 09年9月1日至次(110)年8月31日止」,符合「委員之任期 自當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止」規定。
 ⒋又被告110年8月25日109學年度校長考核委員會第3次會議紀 錄,決議載明「出席委員11人,同意11人」,及簽到簿有11 人出席簽到,符合校長成績考核第12條「審議校長年終成績 考核、另予成績考核及記大功、大過之獎懲時,應有全體委 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規定(15名委員2/3=10名出席即可)。 ⒌有關被告簽呈與考核會開會時差一節:
  109年8月25日被告人事處簽係「109年8月25日」上簽縣長核 示,而109學年度校長考核委員會第3次會議紀錄係「110年8 月25日」召開,二者相差1年期間,「並非」109年8月25日 人事處簽陳縣長尚未核示,即召開109學年度校長考核委員 會第3次會議。
 ⒍本院卷一第175頁之校長成績考核表,業務主管單位未核章一 節,該校長成績考核表業務主管單位之教育處處長邱廷岳有 核章,惟紅色印跡不清楚。
 ㈢被告主張原告當年度考核成績為乙等具體事由如下,與申訴 及再申訴答辯一致:
 ⒈山佳國小舞蹈未參加縣內初賽。
 ⒉山佳國小幼兒園裝修工程及教學教具設備採購案延宕情事。 ⒊山佳國小二期校舍及非營利幼兒園新建工程進度落後。 ⒋山佳國小通報法定傳染病事件逾越24小時。  依行政訴訟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本件被告申訴及再申訴答 辯主張前開4項事實,法院調查事實應不受被告陳述拘束, 且被告已具體載明前開4項事實。又112年5月10日未經曉諭



整理爭點及要求兩造確認爭點,且準備程序終結前,應得續 予增減修正整理不爭執與爭執事項。
 ㈣山佳國小舞蹈未參加縣內初賽一節:
 ⒈舞蹈為國民教育法第1條規定之體育、群育項目,原告應依校 長成績考核辦法第5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予以推動,惟原告 卻以該校無舞蹈班設置,或因無相關補助推諉執行,此節被 告將原告之行為事實列為年終成績考核綜合評定其分數,合 法有據。
 ⒉苗栗縣109學年度計有115所國民小學,109學年度參加縣內舞 蹈比賽學校有龍坑國小、啟明國小、泰興國小、梅園國小、 建功國小、建中國小及僑善國小等7校。苗栗縣各校報名參 加本縣音樂、舞蹈、畫畫比賽之情形,均綜合納入校長成績 考核項目評核。
㈤山佳國小辦理幼兒園建築物裝修(含室內、廚房、機電及其 他)工程相關期程及原告延宕辦理說明如下:
 ⒈幼兒園裝修(含室內、廚房、機電及其他)工程執行期程 本府核定 公文日期、文號 學校執行 佐證資料 決標 109年11月15日前 109年8月27日府教學前字第0000000000號 110年3月17日 110年3月19日決標公告 竣工 110年6月30日前 110年8月24日 驗收紀錄 驗收 110年10月4日 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⒉山佳國小辦理幼兒園建築物裝修及購置教學設備經費相關期 程,被告109年8月27日以府教學前字第0000000000號函,核 定山佳國小辦理幼兒園裝修工程及教學教具設備採購,請山 佳國小於109年11月15日前完成工程招標作業,於110年6月3 0日前執行完竣。惟系爭幼兒園裝修(含室內、廚房、機電 及其他)工程遲延至110年3月17日決標、110年8月24日竣工 、110年10月4日驗收完畢,廠商施作未逾期,係山佳國小辦 理招標及工程採購延宕。
 ⒊至於原告起訴狀抗辯延宕期程超過109學年度(109年8月1日至 110年7月31日),不應將該事由納入109學年度考核乙節, 惟被告命該校110年6月30日前執行完竣,原告執行不力,列 入109學年度考核並無不當。   
 ㈥山佳國小辦理幼兒園購置教學設備相關期程及原告延宕辦理 :
 ⒈幼兒園購置教學設備相關期程:
本府核定 公文日期、文號 學校執行 佐證資料 決標 110年5月26日 110年5月28日決標公告 竣工 110年6月30日前 109年8月27日府教學前字第0000000000號 110年8月13日 驗收紀錄 驗收 110年9月13日 財物結算驗收證明書  ⒉山佳國小辦理幼兒園建築物裝修及購置教學設備經費相關期 程,被告109年8月27日以府教學前字第0000000000號函,於 說明二請山佳國小於109年11月15日前完成工程招標作業, 於說明五請山佳國小於110年6月30日前執行完竣。惟系爭幼 兒園教學及教具設備採購遲延至110年5月26日決標、110年8 月13日履約完成、110年9月13日驗收完畢,廠商履約未逾期 ,係山佳國小辦理招標及設備採購延宕。又110年9月13日教



學教具設備採購驗收完畢,影響新設幼兒園110年8月1日開 學期程。
 ⒊山佳國小幼兒園委託私人社團法人辦理,110年8月1日核准立 案並招生,有學童就讀,被告才會於109年8月27日以府教學 前字第0000000000號函,就山佳國小辦理幼兒園建築物裝修 及購置教學設備相關期程,於該函說明二請山佳國小於109 年11月15日前完成工程招標作業,說明五請山佳國小於110 年6月30日前執行完竣(應於幼兒園110年8月1日核准立案並 招生前完成)。惟山佳國小幼兒園110年8月1日學童就讀後 ,建築物裝修及購置教學設備仍未完成,山佳國小執行延宕 。   
 ⒋乙證14「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驗收合格日期雖為111年3月2 2日,惟查,本件工程為山佳國小「二期校舍」及「非營利 幼兒園」新建工程兩部分,分別驗收,111年3月22日為上開 兩部分新建工程「全部」驗收合格日期,「非營利幼兒園」 新建工程部分已於110年6月23日竣工,並發給使用執照。為 利非營利幼兒園順利於110年8月1日開辦,被告前開109年8 月27日函核定經費,並請山佳國小於109年11月15日前完成 工程招標決標作業,俟幼兒園新建工程點交學校後即可進場 施作,以免因工程招標時程導致施作不及。山佳國小辦理幼 兒園建築物裝修(含室內、廚房、機電及其他)工程,委託 設計監造(109年12月10日決標)、廚房設備(110年3月9日 決標)、裝修工程(110年3月17日決標)、教學與教具(11 0年5月26日決標),決標時間均逾被告指定時間。裝修工程 原告延宕至110年10月4日驗收完畢,幼兒園購置教學設備相 關期程,原告延宕至110年9月13日驗收完畢。 ㈦新建二期校舍進度落後一情:
 ⒈該工程雖委託被告工務處辦理,然被告105年11月18日即以府 教國字第0000000000號函知各校老舊校舍整建工程分工權責 在案,該校仍應協助工程界面與學校運作調整之協調,惟該 校新建二期校舍進度仍落後。
 ⒉山佳國小非營利幼兒園新建工程係與二期校舍併案招標,被 告工務處核定該案預定及實際竣工日為110年12月1日,幼兒 園新建工程於110年6月23日竣工並於110年8月1日開辦幼兒 園,契約內未分別載明兩處工程分別之完工日期。 ⒊新建工程契約規定竣工日期雖至110年8月10日,惟該日期係 涵蓋該校二期校舍及幼兒園新建工程,非單指幼兒園建築物 ,幼兒園建築物於110年6月23日竣工。  ㈧山佳國小通報法定傳染病事件逾越24小時部分: ⒈衛生福利部109年1月15日以衛授疾字第00000000000號公告,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第五類)報告時限為24小時內,該校 序號1799752個案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該生家長110年 5月26日下午4時電話告知導師,且由被告教育處副處長110 年5月27日下午2時26分致電原告,惟該校遲至110年5月28日 上午11時52分始進行校安通報,已逾24小時。 ⒉被告依教育部109年2月25日函,於109年2月26日以府教體字 第0000000000號函知各校發生中國武漢肺炎(即:嚴重特殊 傳染性肺炎)疫情及停(復)課通報作業說明(下稱疫情通 報作業說明)第2點需至「校安即時通」進行網路填報作業 。另校安通報事件時限,依教育部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 作業要點(下稱校安通報作業要點)第6點第1款規定,應於 24小時內通報。
 ⒊乙證13作業要點第4點關於「依法規通報事件」定義說明如下 :
  被告110年5月13日依教育部通報後台管理系統公告,因應疫 情社區傳播風險升高,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 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宣布至110年6月8日( 含)前,疫情警戒提升至第二級,請各級學校配合辦理相關 措施。
 ⒋被告指稱原告在學生110年5月26日確診,但卻在同年月28日 才進行校安通報為例,原告在進行該確診學生通報之前,何 時收到衛生局的通知?或是否有收到衛生局通知等節:  ⑴依指揮中心公布「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確定 病例之接觸者應採取居家隔離之措施,所以如果有師生被 列為確定病例,其他接觸者會由地方衛生主管機關人員經 過疫情調查後,開立「居家隔離通知書」。
  ⑵110年5月17日被告教育處於後台管理系統公告苗栗縣學校 處理疫情事件相關步驟,學校有學生接觸確診者第3點規 定:「如果曾與確診個案在症狀發生的前3天至隔離前有 過共餐、同住、面對面15分鐘以上的接觸,請先留在家隔 離,切勿離開住所,等候衛生單位通知。」該生母親確診 ,學生已被隔離,學校應每日主動關懷學生狀況,被告教 育處是依苗栗縣衛生局電話通知,並轉知校方該生已確診 ,應進行校安通報。
  ⑶依校安通報作業要點,學校應24小時通報,因應本土疫情 持續嚴峻,指揮中心自110年5月19日起至5月28日止提升 全國疫情警戒至第三級,各地同步加嚴、加大防疫限制, 嚴守社區防線。
  ⑷另依乙證19校安通報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校安通報事件 類別、屬性及名稱一覽表:七、疾病事件-嚴重特殊傳染



性肺炎COVID-19新冠肺炎列入法定傳染病,其校安通報事 件之通報時限如下:應於知悉後,於校安通報網通報,至 遲不得逾24小時;法規有明定者,依各該法規定時限通報 。」 
 ㈨原告因為辦理山佳幼兒園開辦及設立許可,有記功一次,被 告年度成績考核部分,得否與此記功紀錄為矛盾評價一節: ⒈校長據以平時考核及年終成績考核之評核項目及期間差異明 定於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5條及第7條,「平時考核」與「年 終成績考核」不應併予評價。
 ⒉原告因辦理山佳幼兒園開辦及設立許可記功乙次之獎勵,被 告係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4月7日臺教國署幼字 第0000000000號函,於110學年度新設非營利幼兒園及國小 附設幼兒園之照南國小等六校相關人員提升公共化教保服務 政策有功人員專案敘獎,被告無法違反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 育署之命令,爰依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7條第2項第2款規定 ,於111年5月24日府人考字第0000000000號獎懲令核予原告 及訴外人等6人「平時考核」記功乙次在案,與系爭「109學 年度年終成績考核」依據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5條規定綜合 評定其109學年度之成績有別。
 ㈩聲明:
  ⒈原告之訴駁回。
  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爭點:
 ㈠被告校長考核會之組織、會議程序是否合法?  ㈡原處分以「山佳國小幼兒園室內裝修工程及教學教具採設備 採購案延宕」、「山佳國小二期校舍及非營利幼兒園新建工 程進度落後」、「山佳國小通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事件逾 越24小時」、「未參與109學年度縣內舞蹈比賽」為基礎事 實,核予原告109年度校長成績考核等次為乙(總分79), 是否適法?
五、本院的判斷:
 ㈠按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9條第4款規定:「校長之考核程序如 下:……四、縣(市)立學校校長,由縣(市)政府考核定之 。」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各該主管機關辦理所屬高級 中等學校校長成績考核,應組成考核小組,辦理所屬國民小 學及國民中學校長成績考核,應組成考核委員會(以下併稱 考核小組);其任務如下:一、校長年終成績考核、另予成 績考核及平時考核獎懲之初核或核議事項。」第11條規定: 「(第1項)考核小組由委員9人至17人組成,由機關首長就 本機關有關人員中遴派之,並指定1人為主席。但參加考核



人數不滿20人者,得降低委員人數,最低不得少於5人。( 第2項)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但前項 本機關有關人員任一性別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 在此限。(第3項)委員之任期自當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止。」第12條規定:「考核小組開會時,……。但審議校長年 終成績考核、另予成績考核及記大功、大過之獎懲時,應有 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 決議。」查原告為苗栗縣山佳國小校長,其成績考核應由被 告為之,而被告為辦理所屬國小校長成績考核,應組成考核 委員會,被告109學年度校長考核小組委員會共15名委員, 其中8名男性委員、7名女性委員,任一性別均占委員總數三 分之一以上,委員任期自109年9月1日至110年8月31日,是 原告109學年度成績考核應由上開任期之考核小組委員會為 之,有被告109年8月25日人事處簽、上揭考核小組委員名單 可按(本院卷一第165-168頁)。而被告110年8月25日召開1 09學年度第3次校長考核委員會,出席委員(含主席)11人 ,已逾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並經出席委員全數通過決議,有 被告人事處110年8月25日簽、被告109學年度第3次校長考核 委員會會議簽到簿、會議紀錄等附卷可稽(本院卷一第169- 173頁),是被告校長考核小組委員會之組成及會議決議程 序均為適法,先予說明。
㈡另按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校長年終成 績考核以1百分為滿分,除第2項另有規定外,其等次及獎懲 規定如下:……二、乙等:70分以上,不滿80分。除晉本薪或 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 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一個半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第5條規定:「校長之年終成績考核、另予成績考核,應就 下列事項,綜合評定其分數,並依前條規定,定其等次:一 、執行教育政策及法令之績效占百分之二十五。二、領導教 職員改進教學之能力占百分之二十五。三、辦理行政事務之 效果占百分之二十。四、言行操守及對人處事之態度占百分 之二十。五、其他個案應列入考慮之項目占百分之十。」復 基於憲政體制之權力分立原則,司法權無從取代行政機關行 使行政裁量權,且行政機關就不確定法律概念有判斷餘地, 於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成績考核、平時考核或懲處等項,主 管長官應就部屬之工作表現、品行操守、學識能力等各方面 ,本於公平客觀之原則考核評量;而類此考評工作,因具有 高度之屬人性,除其具有法定程序上之瑕疵、對事實認定有 違誤、未遵守一般公認價值判斷之標準、有與事件無關之考 慮牽涉在內及有違反平等原則等情事外,機關主管對部屬



評之判斷,本院應予尊重而採取較低審查密度,惟該等人事 考評處分,是否涉有法定程序瑕疵、事實認定錯誤、違反一 般公認價值判斷標準、裁量濫用等情事,仍應受司法審查。 ㈢原處分對原告作成109學年度成績考核等次乙之考評結果,關 於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5條各款評定分數,除第3款「辦理行 政事務之效果」經主管單位評分75分之外,其餘各款均評分 為80分,按所占百分比計算後評分為79分,有山佳國小109 學年度校長成績考核表可參(本院卷二第81頁),而關於原 處分作成之事由,被告主張為「1.山佳國小二期校舍及非營 利幼兒園新建工程進度落後。2.山佳國小幼兒園裝修工程及 教學教具設備採購案延宕情事。3.山佳國小通報法定傳染病 事件逾越24小時。4.山佳國小未參加縣內舞蹈初賽」,查:  
 ⒈山佳國小二期校舍及非營利幼兒園新建工程進度落後,非屬 原告應受考核項目,原處分就此有無關成績考評之因素在內 :
  ⑴山佳國小二期校舍暨非營利幼兒園新建工程,係由被告工 務處土木科為主辦機關、陳賢秋建築師事務所為監造單位 、騰駿營造有限公司為施工廠商,契約約定工期為510日 曆天,契約規定竣工日期原為110年8月10日,系爭新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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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騰駿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