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3年度,940號
TCEV,113,中補,940,2024032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940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戴明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鎰菖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9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