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3年度,935號
TCEV,113,中補,935,2024032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935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戴明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錦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1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