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3年度,870號
TCEV,113,中補,870,2024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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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870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鈺
訴訟代理人 林奕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俊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9,38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敏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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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