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850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江依宥
謝瀞儀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柯彥
竹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577號),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
,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
算其價額,此觀諸民國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理由即明,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36,314元(計算式如附表示,元以下四捨五入),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之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計算式:34,514元+1,800元=36,3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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