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812號
原 告 蔡瓊華
一、原告與被告董雅慧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
二、請提出原告遭人詐騙之證據資料影本,並具狀說明本件是否
有向檢警機關報案或提出刑事之告訴,若有者,其處理之情
形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