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806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吳瑾霈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益鞋業股份有限
公司、林銘洲發支付命令(本院112 年度司促字第34260號),
惟被告2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22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
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敏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