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款項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3年度,805號
TCEV,113,中補,805,2024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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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805號
原 告 創藝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民德
訴訟代理人 阿貝.依宛


一、原告與被告散利有限公司間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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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創藝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散利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