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繕漏水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3年度,770號
TCEV,113,中補,770,2024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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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770號
原 告 蔡侑成
訴訟代理人 許華英
被 告 林克承
訴訟代理人 王瓊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繕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14,375
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訴之聲明第2
項請求給付鑑定費用125,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39
,375元(即214,375元+12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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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