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763號
原 告 浚陽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雲龍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建太營造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4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9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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