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3年度,747號
TCEV,113,中補,747,2024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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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747號
原 告 吳名宸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宇成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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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