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3年度,746號
TCEV,113,中補,746,2024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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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74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謝明璇

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何忠信車工匠自助洗
車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634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3,387元,應繳裁判費3
,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36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並提出被告最近戶
籍謄本1份(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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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