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3年度,726號
TCEV,113,中補,726,2024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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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726號
原 告 蔡博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彥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187,121元,應徵裁判費12,7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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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