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3年度,708號
TCEV,113,中補,708,2024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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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708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凃福仁
陳冠雲
林語彤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升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9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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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