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3年度,557號
TCEV,113,中補,557,2024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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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557號
原 告 李冠陞
上列原告與被告宋香瑩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萬3,8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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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