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3年度,506號
TCEV,113,中補,506,2024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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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506號
原 告 胡文龍
被 告 賴莉芳
訴訟代理人 張佳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萬4,471元(計算式如附
表,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附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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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