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043號
原 告 陳永昌
上原告因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蕙香即陳惠香發支
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18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8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敏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