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3年度,1039號
TCEV,113,中補,1039,2024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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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039號
原 告 蔡瓊華
被 告 王成進即VUONG THANH TIEN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成進即VUONG THANH TIEN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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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