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010號
原 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邱志平
上原告因請求返還代墊款(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杰森即古
宗玄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186號),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敏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