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3年度,712號
TCEV,113,中簡,712,20240306,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712號
原 告 嘉義市私立安心老人長期照顧中心

法定代理人 胡景文


被 告 林宛瑜
訴訟代理人 顧正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3日 年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3 年1月29日送達原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 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