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中簡字第290號原 告 蔡○庭法定代理人 吳政儀訴訟代理人 吳培碩被 告 羅素淑訴訟代理人 陳崇仁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事證未明,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4月10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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