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建小字,113年度,8號
TCEV,113,中建小,8,2024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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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建小字第8號
原 告 陳劭華
被 告 林玉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在 簡易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適用之。又起訴不 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定有明文,此在小額訴訟程序,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 用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 日以112年度中補字第4039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裁 判費1000元。該項裁定已於113年2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證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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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