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3年度,455號
TCEV,113,中小,455,202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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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55號
原 告 林聖哲
被 告 江正鈞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簡附民字第389號),
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8,000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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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