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3年度,212號
TCEV,113,中小,212,2024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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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212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莊子賢律師
複代理人 楊佳璋律師
訴訟代理人 伍惟安
被 告 莊明智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
年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7573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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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