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3年度,1225號
TCEV,113,中小,1225,2024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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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1225號
原 告 李文城
被 告 林學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苗栗縣○○鎮○○00○00號,有個人基本 資料查詢結果1紙可證,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 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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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