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5396號
原 告 中友生活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孟翰
訴訟代理人 賴俊維律師
被 告 劉獅鳴
訴訟代理人 劉獅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3年5月17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 尚有事實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三、本件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之民國113年2月6日、3月11日, 分別提出民事答辯(三)、(四)狀,辯稱本件程序上與本院11 1年度訴字第3086號之爭點「管委會計入露臺面積來計算並 請求管理費是否有據?」相同,而被告已就本院111年度訴 字第3086號提起上訴,因此請求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 第1項於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086號案件確定前,停止訴訟等 語。經查,被告上開答辯內容雖係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提出, 然被告答辯是否有據,本件是否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 ,容有給予兩造辯論之機會,爰依法再開辯論,並請兩造就 本裁定之內容,於113年5月1日前具狀表示意見,並請逕將 繕本送達對造,以利訴訟進行。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 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雅雲